患有心脏病的郭某在无足疗资质的美发中心做足疗时死亡,其女儿将美发中心的实际经营人朱某和登记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通州法院判决朱某承担三成责任,需赔偿原告20万余元,李某则承担连带责任。
郭某女儿诉称,父亲有十多年的心脏病病史,日常靠吃药来维持心脏的跳动,还要定期复查。父亲随身携带心脏病的急救药物,如发病后及时服用,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不会死亡。而被告没有及时救助,作为经营者没有保障郭某的人身安全,致使郭某丧命,故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朱某表示,郭某死亡系由于心脏病突然发作造成的结果,其经营服务行为不存在任何导致其死亡的诱因。被告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已经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且郭某突发疾病后,在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不存在延误治疗的事实。
法院认为,朱某作为美发中心的实际经营人,在经营中擅自超越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足疗保健,并在招牌上自行标示“商务休闲会馆”,雇佣没有资质的人员进行足疗保健服务,且在明知心脏病人不能做足疗的情况下,未对患有心脏病的郭某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其对郭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郭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心脏病仍去美发中心做足疗,自身亦有较大过错。法院后判定朱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美发中心让与朱某实际经营,自身亦具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