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何某骑自行车经过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由于接到家人电话,何某急匆匆的欲过马路赶回家。经过辅道时,孙某驾驶公司的面包车,由主道违规变道进入辅道,将何某撞伤。何某当场晕厥,在驾驶员、路人的帮助下,何某被送到华西医院就诊。 详细>
2013年12月14日,受害人罗女士搭乘同事骑的无号牌电动车由东大街方向沿交通巷准备往青年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交通巷新世界百货停车场入口处前道路时,被车行方向道路上方横跨公路并悬坠近地面的不明电缆线绞拌后倒地,导致罗女士骨折受伤住院治疗45天,花费医药费数万元。
在很多人看来丈夫代替妻子签订协议是显而易见的表见代理,协议肯定合法有效。不过也不尽然,何某骑摩托车(后载妻子刘某)回家途中与相对而来的面包车发生碰撞,事发后何某与周某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周某赔偿何某夫妇各项损失50366元。后妻子刘某以不知情协议的签订且协议上未有本人亲笔签名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及肇事方依法赔偿各项损失。近日,江西省会昌..
2011年10月6日10时,王某搭乘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某市平安大街在第一车道(超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王某乘车时没有配戴头盔、侧身横坐在摩托车后座的左侧。赵某驾驶小轿车在其后行驶。当赵某驾驶的小轿车即将赶上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因其车速较快,王某因害怕,自行向摩托车左侧(脸朝方向)跳下摩托车,致使头部撞到路边护栏受伤。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
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行政主管部门未对运输车辆施救的各类费用作出强制性规定,则判断施救费用是否必要合理,应当按照一个谨慎的未投保的所有人在危险发生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的措施这一标准来衡量。
李某酒后驾驶轿车返回家的途中,因操作不当,与同向步行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事故。李某系乡镇干部,为逃避法律责任,电话通知其朋友谢某前来“顶包”,事后谢某因害怕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替李某“顶包”的事实而案发。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
学员驾驶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驾校赔付受害人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肇事学员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日前,四川省成都市XX区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驾校保险金16万元。 2010年8月22日上午,某驾校学员唐某在教练孙某的陪同下,驾驶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因处置不当致使车辆在坡..
2011年6月,何某骑自行车经过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由于接到家人电话,何某急匆匆的欲过马路赶回家。经过辅道时,孙某驾驶公司的面包车,由主道违规变道进入辅道,将何某撞伤。何某当场晕厥,在驾驶员、路人的帮助下,何某被送到华西医院就诊。
本网知名律师指导朱某做了相应的证据保全,并为朱某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在诉前准备工作就绪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了成都某劳动局,要求确认公司与朱某的事实劳动关系。面对诉讼,公司急了,在知名律师的软硬皆施下,公司答应和解,承认了公司与朱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并对朱某进行了工伤赔偿。朱某未经历漫长的诉讼就拿到了工伤赔偿金,对本网知名律师深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