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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生被侵犯人身权,如何维权?

日期:2011/9/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幼儿园学生被侵犯人身权,如何维权?

 
      近日,一段幼儿园老师殴打学生的视频在网上被疯狂传播。经记者披露,这个“幼儿园暴力门”事件发生在南通凤凰莱茵苑的吉的堡翰林莱茵幼儿园。据悉,事发后,打人老师已被园方辞退。此案一出就引起了网友们对幼儿园教育、幼儿园教师道德的广泛讨论,同时也牵涉出一连串的幼儿园“暴力体罚”事件。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认为,类似事件不仅仅牵涉到对幼儿园教师师德、道德的评价,更能从法律上对此类事件进行详细分析。本网成都律师从曾经接触过的一个典型案例出发,探讨一下幼儿园学生遭到人身损害应当如何维权。 
  
      张某,男,2007年4月生,2010年9月进入某幼儿园小三班,此幼儿园是所私立幼儿园,进入小三班后,由于老师体罚,张某不敢去上学。张某父母与园方交涉,未果,不得将张某换到了小二班。由于小二班的学生年龄都比张某大,张某经常被同学欺负。老师对此不仅不加以制止,更是带有偏见经常辱骂和恐吓张某。2010年11月24日,张某午睡时被同班的小朋友陈某严重抓伤,造成脸上6cm至7.5cm痕长多条,肉被抓烂,凹陷下去。当时的值班老师不仅没有批评陈某,反而辱骂张某“傻瓜”、“活该”等,并恐吓张某不准哭。张某惊恐之下,只得用被子捂住嘴,不敢哭出声。此事发生后,幼儿园也没有及时为张某治伤。张某的父母得知孩子的情况后,带孩子自行治疗,但张某的左脸上留下了严重的疤痕。原本活泼健康的孩子从此以后更是不敢再上幼儿园,经常厌食,不敢见生人;夜里睡不好觉,并常常惊醒大哭。
      张某的父母就孩子被抓伤的事宜与幼儿园及陈某的父母多次协商无果下,将幼儿园及陈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陈某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10万元。
 
      本网成都律师看法:
      首先,孩子的侵权行为是否意味着免责?现实生活中,孩子的不小心或淘气往往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父母常常却以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律上这样的辩解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据此,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孩子在幼儿园里遭到人身侵害,幼儿园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此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实施过错推定原则,教育机构要免除自己的责任,必须积极的举证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如果教育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还在在幼儿园中遭到的人身损害,幼儿园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张某在幼儿园里由于长期遭到学校学生的欺凌导致其被同学抓伤,在脸上留有疤痕;加之老师长期不正确的教育方式,导致其幼小的心灵遭到了严重的打击,精神上显然遭受了重大的损害,对其成长极为不利。实施了侵权行为的陈某父母和幼儿园,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原告,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费用。
      本网成都律师提醒民众,当你的小孩在幼儿园遭遇到人身损害,应当及时与园方及对方家长协商,或者直接向当地教育部门反映情况,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诉诸于法律。另外,本网成都律师建议,家长应及时对孩子的心理进行抚慰,可以带孩子去医院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不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也呼吁幼儿园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本案中,园方管理上存在疏忽,现在幼儿园的教师多是“80”后,很多在为人处理的思维方式上并不十分成熟,这就要求园方了解师资状况,加强其职业道德的教育,强调对孩子的爱。最后,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建议,园方可建立家长评价制,即幼儿园教师工资绩效与家长评价相关挂钩的奖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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