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B.3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八级伤残赔偿标准。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3.6赔偿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一级(100%)到第十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 100%;二级 90%;三级 80%;四级 70%;五级 60%;六级 50%;七级 40%;八级 30%;九级 20%;十级 10%
其中一级伤残等于或者类似于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额即为死亡赔偿金。根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注,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于上述B2中计算公式可表述为:
实际赔偿额=残疾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残疾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这里的”伤残赔偿总数"就是上面提到的死亡赔偿金,这个死亡赔偿金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
“赔偿责任系数”指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为100%,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如一个九级,两个十级,则其中最高的等级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
根据B.2中的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照附加指数计算,因此,几个伤残等级合并的伤残赔偿指数并不是将几个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简单的叠加,如,若存在两个十级,不是简单的确定为10%*2=2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公式中的Ia,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时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等于10%。存在一级伤残的,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与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有相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 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按不同的方法取值,最终的结果差异会很大,如同样一个九级,两个十级如果按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2%计算,总的赔偿指数为20%+2%+2%=24%;如果按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5%计算,则总的赔偿指数为20%+5%+5%=30%,前后相差6%;如果按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10%计算,则总的赔偿指数为20%+10%+10%=40%,这个和上述三个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简单叠加的结果一样,显然,这个取值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