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致人重伤,伤者将宴请者一并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
2011年4月6日凌晨一点多,顾某参加完朋友李某生日宴会后驾车回家。行至高升桥附近一路口转弯处,由于车速过快,车辆失去控制,将路边行人马某撞倒。事故发生后,马某被立即送往医院,后经法医鉴定,马某受重伤且伤残等级为一级。顾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交警赶往现场后,对顾某进行酒精吹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后又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化验结果显示,顾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经成都交警一分局认定,顾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案件起因:
顾某与李某是一个单位的同事,私交甚好。2011年4月5日,李某过生日,在其家中设宴,顾某开车前往庆贺。生日宴会上,觥筹交错,顾某大约喝了7两白酒和一些啤酒。席间,顾某已经喝醉。宴会结束后,顾某在李某家休息了片刻,便独自开车离开,后发生此次事故。
成都律师看法:
事故发生后,伤者家属找到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寻求帮助,由于伤者尚在医院进行治疗,本网
交通事故律师第一时间与肇事方家属及交警一分局办案民警取得联系,通过办案民警的协调,肇事方家属预先支付了3万元用于伤者治疗。随后,本网
交通事故律师综合整起事故及交警一分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进行了详细的案件分析:顾某系醉酒驾车,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肇事者顾某家庭并不富裕,单纯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结后执行困难。通过对相关法条、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将宴请方李某一并起诉的方案。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认为,李某作为生日聚会的组织者,在明知顾某醉酒的情况下仍然让其驾车独自回家,对顾某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有所预见,但李某却置顾某的安全于不顾,其过错行为与顾某醉驾至马某重伤有因果关系,理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一部分责任。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交通事故律师承接了此案,代表伤者马某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并同时对宴请者李某提起了民事诉讼,两案合并审理。经法院审理,犯罪嫌疑人顾某系醉酒驾车致人重伤,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本网交通事故律师针对全案作出提出:1、犯罪嫌疑人顾某明知自己已处于醉酒状态,依然驾驶车辆,并致原告马某重伤且伤残等级达到一级,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被告人李某过生日组织朋友聚会饮酒虽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但是,其作为宴会的组织者,理应尽到对参与此次宴会相关人员的合理照顾义务,该义务产生于被告李某组织生日宴会并饮酒的先行为和公民进行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被告李某在明知顾某是驾驶轿车来参加聚会的情况下,在与顾某共同饮酒后理应对顾某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有效地劝阻和制止其在严重醉酒后驾驶车辆。但是,被告李某在其有能力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却未能合理地尽到上述义务,其对于顾某醉酒后驾车致原告重伤的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理应依法按照其责任程度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综合上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本网
交通事故律师代表原告提出了损害赔偿金共计:459850元。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犯罪嫌疑人顾某犯危险驾驶罪,获刑1年零六个月,法院通过审核确认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为427430万余元。对于民事诉讼被告李某,应对原告方上述合理损害赔偿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根据被告张先生的过错程度酌定为20%。
在本案中,本网交通事故律师对全案进行了充分把握,对法条的深入理解,显示出了极为专业的法学素养,为原告争取到巨额的损害赔偿金,并得到了很好的执行,因此也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和好评!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公众:逢年过节或者朋友聚会,定要痛饮几杯的“酒文化”在我国经久不衰。然而,因为过量引酒而引发的诸如酒后意外身亡、醉酒驾车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等人间悲剧亦是层出不穷。聚会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对参加活动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而造成活动参与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在此也提醒,在参加聚会时,饮酒要量力而行,并且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