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四川成都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二)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提供
日期:2011/9/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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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四川成都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二)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提供
2011年四川成都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已经在上一篇文章中和读者交流过,现在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律师将重点讲述2011年四川成都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中的“死亡赔偿金”之相关问题。
一、“死亡赔偿金”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约定。
只要查看各种法律法规,我们就不难看出,在《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类案件,受害人家属均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并获得“死亡赔偿金”。但是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并没有赋予患方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因遭受到医疗事故而死亡的当事人获得的赔偿,远远比遭受医疗过错而死亡的当事人获得的赔偿低。形成了“过错大赔偿少,过错小赔偿大”的尴尬局面,不利于解决医患双方的矛盾,也不利于法制的发展。
二、“死亡赔偿金”的主张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了认可。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二审案件:
金堂一女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第二天,她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医院向女子家属赔偿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8余万元,女子家属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女子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医院方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20余万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得到社会的认可,同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的处理法理和流程一同汇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至此,“死亡赔偿金”在医疗事故中得到主张的情形开始普及。
三、“死亡赔偿金”的主张获得支持系合理合法。
1、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律师认为,“过错越大承担责任越重”,这是大家都能想得明白的道理。在以往的医疗事故案件中,死亡赔偿金被否定,无疑让“罪罚”不平衡。“死亡赔偿金”得到支持,在情理上是占住了脚。
2、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律师认为,曾经不能支持“死亡赔偿金”原因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地位。但是《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将“死亡赔偿金”的地位做了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乃是行政法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乃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法律效力上,后者优于前者。因此,遇到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相关案例中,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理应支持“死亡赔偿金”的主张。
3、在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合法”地位后,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律师建议各位当事人在选择“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法律关系时三思而行。网络上曾经疯狂的流传“医疗事故不如医疗过错赔偿的多”、“医疗事故不如医疗过错有利于当事人”等等说法,在“死亡赔偿金”地位“合法化”后,该局面已经得到了改变。想要在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中处于有利地位,切不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若真的搞不明白,不如致电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听听成都医疗事故律师的专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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