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行驶至公交站台处擦挂一年满12周岁少年,并致该少年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近日,已由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协议。即:一、被告某保险六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黄某损失7000元;赔偿被告六安市公交总公司垫付款8486.35元。二、被告六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黄某损失10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法院对上述协议已依法予以确认。
1999年7月25日出生的学生黄某放学在六安市梅山北路老年大学公交站台处等车时,被六安市公交总公司的1976年10月27日出生的驾驶员唐某所驾驶该公司已投保险的一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某等车处擦挂受伤。经六安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责任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黄某经六安市中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8486.35元,均由六安市公交总公司垫付。黄乐出院后,其法定代理人与公交总公司协议不成,黄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即以原告身份诉讼赔偿损失20050元。
法院在依法审理该案中,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