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六安卡地亚湾施工现场做木工工作时被电钻绞伤,后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张某即以原告身份诉讼索赔82950.2元。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纠纷,并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协议。即:一、被告广厦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六安市卡地亚湾一期二标项目部一次性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5000元(不含已支付的款项)。二、双方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法院对上述协议已依法予以确认。
广厦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六安市承建六安卡地亚湾一期二标工程项目中,招收木工。1968年3月27日出生的霍邱县洪集镇某村的木工张某应聘从事木工工作,约定月工资4000-5000元。2012年2月26日,张某在该工地36号楼(安置房)西单元一层施工过程中被电钻绞伤左小指,即被送往解放军105医院救治,行手外伤清创术和残端修整术,于同年3月26日出院,诊断均为:左小指远节撕脱离断伤,医嘱休息一个月。花费6600元,均有张某所服务单位支付。2012年4月9荣,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左小指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三期评定:休息期9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安装义股(即装饰性假肢)需450元,每1.5年需更换1次,鉴定费2000元。张某被鉴定后,即要求损失赔偿未果,即诉讼损失赔偿82950.2元。
案件经法院审理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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