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盛夏的一天,北京市房山区的刘女士带着9岁的儿子李涛散步,在经过王明家门口时,一只高1米、长1.2米的狼狗咆哮着向他们跑来。母子二人顿时被吓坏了,蹲在地上不敢动。庆幸的是,狼狗并没有对两人进行攻击,但受到惊吓的母子俩迟迟不敢起身。
王明随后赶到,连忙询问情况。因李涛当场并未出现受到惊吓的其他明显症状,刘女士也没放在心上,就带李涛回家了。谁知当天夜里,李涛却出现抽搐症状。刘女士带李涛到多家医院诊治,经北京儿童医院诊断为“抽动障碍”,后两家中医院诊断为“多发性抽动症”和“儿童抽动(因惊吓后引发)”。其间,王明也曾陪同李涛诊治,但双方未对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最终双方走向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照北京市养犬的有关管理规定,犬外出活动时应该佩带犬链,并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带领、管理。被告王明在遛狗时解开了约束犬的犬链,使所养狼狗脱离了有效控制,导致李涛受到惊吓后引发多发性抽动症。被告王明作为饲养人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理应对自家狼狗给原告李涛所造成的医疗费等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王明赔偿李涛医疗费等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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