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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作亲子鉴定,离婚被判赔偿

日期:2012/11/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夫妻双方对孩子是否亲生产生纠纷后,妻子拒绝做亲子鉴定,那结果会如何呢?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小夏与小匡系同村人,2008年底,经双方父母包办,举行了婚礼。婚后却由于缺乏共同语言和夫妻感情,经常吵嘴打架。双方在一起生活两个月后,就分别去上海、常熟打工,见面很少。2011年7月,小夏生育一女,孩子的出生并没有缓和二人的关系,小夏与小匡就该女身世争议不停,纠纷一直持续到小夏来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小匡辩称同意离婚,但向法院申请要求就原告所生之女与自己是否父女关系进行亲子鉴定。原告小夏当即表示拒绝。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如果丈夫怀疑妻子所生之子并非自己亲生,并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但妻子拿不出能够反驳丈夫的证据,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就可以视妻子默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据此,法院判令支持与原告小夏离婚请求。原告小夏拒绝就其所生女儿与被告小匡做亲子鉴定,推定该女孩与被告小匡不具有亲子关系,判令原告小夏给付被告小匡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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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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