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一区政协副主席之子吴兴华醉驾公车撞死高中女教师,鄂城区法院一审判定吴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本报22日报道)。此判决经媒体和网络报道后,引起社会一片哗然,不少网民质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昨日,主审法官详解量刑依据,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吴兴华只犯了交通肇事罪
法官介绍,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吴兴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鄂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兴华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官强调,吴兴华行为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的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吴兴华的行为不符合上述特征,故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发后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据案卷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吴兴华案发后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取了被告人吴兴华手机上拨打110报警电话的通话显示记录,认定被告人吴兴华在案发后打电话报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鄂城区法院在审理中对公安机关和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被告人吴兴华打电话报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
法官同时拿出了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2日下发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当庭认罪,积极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该案被告吴兴华适用“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规定。本案的量刑基准刑为一年六个月。
吴兴华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的酌定从轻情节;积极赔偿的酌定从轻情节(本案中,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确认的赔偿额为483,505.00元,被告人实际赔偿额为700,000.00元,大大超出赔偿协议确认的赔偿额)。
六个月的刑期有据可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综合以上情况,鄂城区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吴兴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吴兴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吴兴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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