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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假军车撞死4人案开审,肇事者因工作常须陪酒

日期:2012/8/2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饮酒后开着假军车在广州黄埔大道隧道超速行驶,最后导致四人死亡(详见羊城晚报2011年10月31日报道),肇事司机方志江被控涉犯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武装部队证件、伪造武装部队标识五宗罪,22日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受审。
  检方指控称,肇事司机方志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具体行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标识罪。庭上,天河区检察院出示了方志江此前的供述、辩解和相关物证,以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等鉴定结论等证据。方志江本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对其余四宗罪的认定有异议。
  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方志江对自己的行为表达了自责和悔恨,表示对不住死者及其家属,对不起自己的母亲。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告休庭,将择日宣判。
  母亲说法
  他因工作常须陪酒
  面对死者家属百万元的赔偿要求,方志江母亲周女士说,她是陕西咸阳一家棉纺厂的退休工人,1990年前后,她与方志江的生父离婚后另组家庭。她称,儿子方志江因有较强的社会关系,被所在通讯集团从北京调往广州,负责协调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一项工程的基建项目,属于中层干部,因为工作需要,方志江应酬颇多,常须陪喝酒,此前曾多次劝过儿子,但他并没有听劝,不料出了事。
  案情回顾
  酒后超速驾驶惹祸
  去年10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方志江饮酒后驾驶悬挂伪造军牌(车牌号:空N39114)的小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隧道时,以93公里/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碰撞到隧道内正在进行路面施工的被害人谭某某、李某文、李某生、杨某某,导致上述四人死亡。肇事后司机方志江弃车逃逸,去年10月30日9时许被抓获归案。经提取方志江血液样本检测,结果显示: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4.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方志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警方从方志江处缴获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证》各一本,及伪造的空N39114车牌一副。
  庭审焦点
  除自认犯交通肇事罪,对于被指控的其他四宗罪以及方志江在肇事后是否有逃逸行为,检方与方志江的辩护律师展开激辩。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方志江的辩护律师表示,危险驾驶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该依照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重罪吸收轻罪,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检方反驳称,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存在吸收的关系,因此认定被告人方志江的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及交通肇事罪,是对其行为的合理合法评价。
  是否涉嫌醉酒驾驶?
  方志江的辩护律师表示,从其案发后实施的一系列清醒行为来看,他对方志江是否醉酒表示怀疑。检察机关则认为,方志江承认开车前饮酒,事后通过提取方志江血液样本检测,检出其静脉血中乙醇(酒精)成分的含量为124.2mg/100ml,该含量已经达到并且高出“醉酒”的标准。
  是否存在逃逸行为?
  针对方志江是否存在逃逸行为,控辩双方存在较大分歧。辩护律师辩称,方志江没有逃跑,且尽到了基本的救护义务。对此检察机关反驳称,方志江在案发后没有立即报警处理事故,而是第一时间快速穿过马路离开现场,虽然其由于腿部受伤不可能走远,但是已经脱离了案发现场的范围,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构成逃逸。
  另外,该案没有证据证明方志江对于四名被害人尽到基本的救护义务,相反,被告人甚至连一个110、120的电话都没有拨打,这不是其做到基本救护义务的体现。
  是否构成伪造证件罪? 除被控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对于被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及伪造武装部队标识罪,其辩护律师认为,案发后虽然方志江承认过找人做假zheng,但是没有做假zheng的人的证言,所以只有被告人自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该三个罪名。此外,该案仅有证据证明方志江持有这些证件,没有证据证明方志江教唆他人伪造、制造证件,而持有假zheng在刑法的条文中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当认定伪造证件的三个罪名。
  检方认为,该案证件都是由方志江提供基本的信息和照片才能制造出来,因此可以判断被告人方志江参与了假zheng件的制造过程。检方结合现场缴获的假zheng件、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的供述,认为足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以及伪造武装部队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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