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职工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都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8月23日,记者从安徽省法制办了解到,即日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都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如,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细化,以便操作。
具体为,“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机关的有关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部门的有关证明。”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据悉,此次规定增加了工伤认定驳回和终止程序内容,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前,提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终止。”
护理费随工资水平调整
因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很可能需要雇佣人员进行护理,生活护理费用也随之产生。
根据工伤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一般分为两部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
关于生活护理费,《征求意见稿》做出了新的规定,要求“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此,生活护理费可以及时随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使需要生活护理的职工能以适当待遇水平雇佣人员进行护理,且避免同级别的当年鉴定需要护理的人员与往年鉴定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
据悉,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仍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提高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待遇
现实生活中,五至六级工伤人员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再就业难度大、旧伤复发医疗费支出较多。因此,《征求意见稿》在原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了相关待遇水平。
具体来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24个月,六级伤残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40个月,六级伤残3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