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审结一起校园侵权案,最终,法庭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1年4月,湛北乡某小学学生李某在一年级教室上课,第二节课下课后,李某及其同班同学在教室内玩耍,因教室内水泥地面潮湿潮、光滑,在学生之间相互撕拽过程中李某摔倒,其下颌磕在水泥地面上,致使下颌裂伤。李某的班主任老师刘某只是简单处理一下,并未将李某送去医院接受治疗,李某放学自己回到家中,其家人立即带李某到城县医院治疗,期间共住院11天。李某出院后李某的家长多次找被告协商追要医疗费等费用,学校推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法庭审理认为,学校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被告为学生提供的教室地面湿潮、光滑,且学校对学生疏于管理,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原告在课间活动中摔倒下颌受伤,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学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成都律师:孩子在学校受伤,有谁承担责任,法律有什么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责任怎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