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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未设警示标志酿成车祸被判赔偿

日期:2012/11/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夜幕下,一货车驾驶员在公路上临时停车检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造成一摩托车驾驶员不慎撞上货车尾部身亡。货车司机被判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受害人亲属申请强制执行,日前,界首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这起案件。
    2011年3月21日23时许,太和县肖口镇某村的村民曹琪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界陶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罗庄路段时因能见度差,撞上司机王方同因检修停靠在路边的货车尾部,当场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曹琪与王方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曹琪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王方同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方同违反交通法规,临时停车未设安全警示标志,对造成曹琪撞车身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曹琪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夜间驾驶摩托车应当谨慎驾驶,而他却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有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王方同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双方的责任同等,判决王方同赔偿受害人亲属134620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王方同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日前,执行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温州市一家银行有存款,立即前往温州予以冻结、扣划,将赔偿款给付申请人。

    相关链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成都律师:什么是强制执行】【死亡补偿费的性质问题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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