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期间,雇员不幸受伤,双方达成私了协议,后雇员认为该协议对于自己很不公平,要求雇主增加对自己的赔偿数额,遭到雇主的拒绝。8月15日,河南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判令被告许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68075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原告张某受雇于被告许某为其生产加工糕点,2010年4月12日,原告张某操作失误,腿部被机器夹成重伤。被告许某将原告送到焦作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并为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30080元。住院期间,原、被告双方私下自愿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被告许某一次性再支付给原告张某5000元钱,双方就赔偿之事再无纠纷。原告张某出院后到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原告张某对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很后悔,找到被告许某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但被告许某拒绝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时,原告张某尚在医院接受治疗,无法正确得知自己日后的病情,后经鉴定已经构成五级伤残,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被告许某支付原告张某5000元后,双方就赔偿之事再无纠纷,显然对原告张某不公平,该协议应依法予以撤销。遂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张某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8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