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务中对“未及时、足额”以及“劳动报酬”范围的理解争议颇多,那么如何确定标准,对此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呢?以及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如何更好的抗辩? 详细>
64岁的陈利民是驻马店市胡庙乡的农民,早年他曾在武汉一家养殖厂打工,掌握一手过硬的养殖技术。5年前他辞职回到家乡,由于当地依山傍水,从事养殖业的大户不算少,但养殖技术平平,效益一直上不去,于是便有老板登门做工作请陈利民出山。2011年,感觉身体还算硬朗的陈利民权衡再三,选中了一家规模较大的养殖企业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这年他已满63周岁。
27岁的小赵在建筑工地工作时,不慎从架子上跌落,就医过程中,因为无钱医治,使家庭陷入困境,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院法官经过耐心调解,以法析理,做通施工方和承包方思想工作,使三方尽快达成调解协议,帮助小赵维权。
孙甲2011年7月高中毕业后,于8月26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根据孙甲的表现,试用期满后可选送到外地参加计算机培训半年。8月30日,孙甲接到了某大学专科录取通知书,从9月1日开始由其堂兄孙乙代替孙甲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11月份试用期满后,该公司经考试确定了由另外一名人员外出参加计算机培训,孙乙..
“本人妻子在一所私人公司供职已接近3年,今年6月份怀孕后她觉得身体不适,听取医生建议请假休息一个月。才刚休息一天,公司电话变相告知已找到新的员工接替其工作,即使现在回到公司也没有办法给予她工作岗位就职。” 今日,福州市民杨先生拨打本网热线0591—87095403投诉其妻子所供职的公司在其怀孕期间将其辞退,希望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帮助。对此,福州市劳动局..
被告人王某经营一内衣加工门市,雇用了部分工人从事裁剪工作。2010年9月30日,原告龙晓玲在该门市内进行裁剪工作时,因操作不当,被裁伤左手3根手指,致九级伤残。2011年7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龙晓玲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844.07元。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2月30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以龙晓玲不是自己雇用的员..
为建好省级“妇女儿童维权服务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示范工作站”,充分发挥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在参与社会治安管理中的作用,近日,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妇联积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为建好省级“妇女儿童维权服务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示范工作站”打好基础。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刘女士所在的公司在其哺乳期间就安排正常倒班的行为,显然是与《劳动法》相悖的。
今天早上由于下雨的原因,造成员村一带相邻的五六个车站塞车。正常情况我半个小时就能到公司,今天却用了1.5小时,迟到了超过45分钟。公司规定,迟到1分钟罚款50元,半小时内100元,45分钟以上就要扣200元。我一个月基本就拿1800元的工资,一扣就扣了我10%的工资。不知道这样的罚款合不合理?——读者曾小姐
周女士育有一女,已经6岁了。2009年年初,周女士再次怀孕,并且在家保胎休息。公司几次上门向周女士做工作,告诉周女士她的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规定,希望她能放弃生育,周女士执意不肯。公司几次沟通未果后,向周女士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周女士于2009年10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医院产下一子。同年底,周女士与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且还应补发..
近日,武汉市武昌区妇联公布了一项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妇女劳动保护知识的熟悉度、态度、行为及需求、“四期”劳动权益保护状况等一共38个问题。结果显示,“四期”保护仍有死角,加班加点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社会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落实,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还需加强。非公企业“四期”保护仍有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