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务中对“未及时、足额”以及“劳动报酬”范围的理解争议颇多,那么如何确定标准,对此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呢?以及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如何更好的抗辩? 详细>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能否参加工伤保险这一问题,无论是从我国的《劳动法》来看,还是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针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看都不存在任何争议,即用人单位只需要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
刘某于2010年3月到烟台开发区某包装公司工作。因工作性质特殊,双方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张某的工作岗位为运行工;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合同自2010年3月18日生效。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合同法新增设的内容,是此前法律中所没有规定的。从整体上看,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工方式主要有三种,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个人之间所形成的雇工,比如个人直接聘用大学生做家教、个人非通过家政公司而直接雇佣的保姆等情况,属于个儿雇工行为,则不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
张某是某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20日晚上,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当晚8点半左右(聚餐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发生摔倒。后与部分同事去KTV唱歌,不久后张某离开。事故发生后,张某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经当地人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2009年3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服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原告马某某系上海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国际机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处的员工。2008年7月25日,原告驾驶已经强制报废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下班途中因失控撞击路边的电线杆摔倒致伤。同年8月19日上海国际机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0月16日..
我是某太阳能光伏企业的车间员工,上星期四在上班期间,去上厕所,并在厕所里抽烟休息了一会,出来的时候因地面潮湿不慎在厕所里摔倒,造成头部大出血,现在不能上班。请问我这样算不算工伤,可得到哪些补偿?
今年年初,樟树的黄师傅在老乡的带领下,来到南昌县某建筑单位打工,刚来的时候“包工头”信誓旦旦地说只要每个月完成工程量,就可以拿到2500元工资,但是平时每月只能领取500元的生活费。结果到现在,他还有近1万元的工钱没领到。“我好几次找老板结账,他都以各种借口推托。当时我们进工地只是口头协议,没有签合同,老板要是赖账,我们可怎么办?”黄师傅担心,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