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务中对“未及时、足额”以及“劳动报酬”范围的理解争议颇多,那么如何确定标准,对此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呢?以及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如何更好的抗辩? 详细>
王某受聘于某建筑工程公司。五个月前,其在做工时因脚手架断裂,不幸从三楼摔下,目前已经花费医疗费用25万余元,并落下二级伤残。当王某去找公司要求按工伤处理时,公司却表示已经将该工程承包给了李某,且承包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李某承担,故要求王某应该去找李某赔偿,不能找公司。但李某在王某住院期间早已逃之夭夭。王某能否要..
“病不起”“有年假不敢休”……每逢年底都是劳动争议纠纷集中爆发的时期。据统计,每4家企业中就有1家发生劳动争议,进城务工农民工和一线操作工成为常年的“原告”。昨日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仲裁部门以及法律界的有关人士,就近期比较集中的劳动仲裁案例,以及热点的劳动问题进行了盘点。
张某初中毕业后,因家庭生活困难,从乡下来城里打工,应聘了某劳务派遣公司。被聘用后,该公司将张某派遣到一家安装公司做力工,在安装一设备时,没受过专业训练的张某不慎从三米多高的设备上摔了下来,造成椎骨骨折,骨盆断裂,住进了医院。
许某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安装工,2011年7月在一次高空作业时由于未按操作规程使用安全绳索,不慎从高空坠落致死。许某的妻子带着许某的父母从河南老家找到许某生前所在的建筑安装公司要求赔偿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相关工亡待遇,经审理后,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向许超的家属支付约四十万元的工亡赔偿金。
2009年9月16日凌晨1点左右,某家具厂工人陈某独自在进行工作的时候不慎摔倒,磕破后脑勺并昏迷。陈某后被人送到医院抢救。10月26日陈某出院后要求厂方申请工伤认定,遭到拒绝。陈某无奈向市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市劳动部门受理后,书面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该单位拒绝配合。,陈某无奈,经别人介绍,来到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向我们..
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
前言:关于我国现行的违约金制度,目前在理论界可谓是众说纷纭。例如,关于违约金的客体,有学者认为仅指金钱,而有的学者认为除了金钱外,还包括其他财物;关于违约金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是补偿性的,而有的学者认为是补偿兼具赔偿性的等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颁布,并于2009年5月13日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我国违..
在今年2月份开始实行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条款,这样,在劳动法履行中普遍存在但一直受到争议的违约金条款终于合法化,此条虽然规定了违约金不超过本人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是如果职工违约,特别是实际工作时间比较短的职工,存在辛苦白干而且还要垫钱的可能性。如果考虑到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其意义可想而知。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
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两者有明显的区别:①合同的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劳动者个人一般不能单独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而另一方通常是劳动者个人。②合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集体劳动的劳动条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