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务中对“未及时、足额”以及“劳动报酬”范围的理解争议颇多,那么如何确定标准,对此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呢?以及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如何更好的抗辩? 详细>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务中对“未及时、足额”以及“劳动报酬”范围的理解争议颇多,那么如何确定标准,对此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呢?以及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如何更好的抗辩?
我们都知道休息休假是员工的一项权利,对于请假公司不批的情况我们还是要分类看待,如果你请的是病假、婚假、产假、丧假、计生假、年休假这些假别,如果公司以各种理由不审批,你也可以放心休息。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在"有奶便是娘"的招商语境下,地方政府过分关注经济指标、政绩要素,而忽略了富士康"血汗"本性。甚至得到了超国民待遇的庇护。3月30日,美国非营利机构公平劳工协会(FLA)报告称,苹果供应商富士康有违反劳工权利行为。
1994年5月,原告李某到被告某乡政府开办的某公司做临时工。1995年2月10日晚,原告在黄板纸车间切草时,被车间切草机齿轮压断右腿,经弋阳县人民医院手术治疗,右腿高位截肢。1995年3月13日原告治愈出院。5月27日,原告同某公司达成了《关于李某因工受伤的处理协议》:给予李某一性经济补偿1.6万元整。2007年10月14日,上饶市残联发给原告李某《残疾人证》,李某残疾..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承包工程合同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工伤纠纷案。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被判决无效,同时判决被告山东枣庄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等16万余元;并终止原告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
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文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王生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协议,有违工伤职工应享受有关工伤待遇的规定,该协议除当事人自觉遵守外,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若职工就工伤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在有关部门主持下达成协议,但后来反悔了,还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0、82、83、84条之规定,劳动者因工伤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无论在何种单位或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均应切实履行。如果有关人员没有 若职工就工伤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在有关部门主持下达成协议,但后来反悔了,还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3年5月10日,某水管站职工王某在抢修高压线路时,被高压电电击致全身重度烧伤,左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鉴定为5级伤残,并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后因落实工伤待遇王某与水管站发生争议,于2004年6月30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水管站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待遇12.5万余元及后期更换假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