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务中对“未及时、足额”以及“劳动报酬”范围的理解争议颇多,那么如何确定标准,对此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呢?以及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如何更好的抗辩? 详细>
前面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了探讨,但这些利害关系人对死亡补偿费请求权的行使是否有先后顺序呢?应该怎样具体地分配死亡补偿费呢?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有的人认为应当按《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来处理。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死亡补偿费不同于遗产,其顺序不能死搬硬套法定继承的顺序。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死亡补偿费的性质等因素来确定死亡补偿费请求..
死亡补偿费应赔给谁?对死亡补偿费有请求权的利害关系人(简称利害关系人)应包括哪些人?这方面的问题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诉讼主体问题和列当事人的问题。可是,在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均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死亡补偿费的归宿主要有以下一些处理方法: 有的法官(或法院)将死亡补偿费只判给或者只调解给..
死亡补偿费性质的确定对解决死亡补偿费的许多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要研究死亡补偿费的有关问题,应首先确定死亡补偿费的性质。死亡补偿费在性质上是属于经济损失方面的赔偿,还是属于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对于这个问题,还很少有人谈及。从传统的民法理论来看,死亡补偿费应属于经济损失方面的赔偿。因为《民法通则》第1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
你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发[2004]4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晋煤字[2005]19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晋政发[2004]44号文件《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严格追究矿主的主体责任,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同时要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的上限加大对事故矿井业主的经济处罚力度。”..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承办人员进行初审,对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补正相关资料。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加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待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新政策出台后实施。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一步: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承办人员进行初审,对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告知申报单位补正相关资料。
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出具《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名单公示通知》(样表2),同意申报单位将本单位有关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示,申报单位应将《上年度企业职工名册》(样表3)、《本年度符合特殊工种退休职工名册》(样表4)公示情况拍照形成电子文档上报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