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怀孕员工 有关部门: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本人妻子在一所私人公司供职已接近3年,今年6月份怀孕后她觉得身体不适,听取医生建议请假休息一个月。才刚休息一天,公司电话变相告知已找到新的员工接替其工作,即使现在回到公司也没有办法给予她工作岗位就职。” 今日,福州市民杨先生拨打本网热线0591—87095403投诉其妻子所供职的公司在其怀孕期间将其辞退,希望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帮助。对此,福州市劳动局表示,如果所述属实,可申请向所属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福州市劳动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如果投诉人所述情况属实,有按照单位要求办理休假手续,需整理清有关材料,向所属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工作人员表示,怀孕员工“三期”(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期间,就职公司不能无理由开除怀孕员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人可以选择是要求返回工作岗位还是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属单位赔付一定额量的赔偿金。基于申诉人为女性,也可以考虑向地区妇女联合会反映并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