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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一职工艰难维权索赔10万元

日期:2012/7/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在上班第24天途中突遭车祸,当银川市民蒋女士持由权威部门出具的八级伤残工伤认定书向其所在单位维权时,没想到却遭拒绝。两级法院的判决均认定蒋女士的工伤鉴定,6月28日,蒋女士向贺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10万元裁决申请。
  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劳动部门认定工伤
  2010年9月1日,蒋女士被宁夏农垦贺兰山清真牛羊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兰县牛羊产业公司)聘为专职会计。在进入新单位工作的第24天,9月25日8时40分,蒋女士搭乘朋友驾驶的摩托车上班,不幸路遇车祸。随后其被送至临近医院救治,经诊断,蒋女士左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身体多处挫伤,脑震荡伴有头皮裂伤。经手术后,蒋女士只能在家休养。2011年7月,蒋女士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鉴定申请。人社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蒋女士的伤情进行调查取证,于当年9月25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持工伤认定书维权遭拒法院判决支持职工权益
  有了权威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蒋女士及家人就索赔事宜与单位进行交涉,没想到却遭拒绝。对于蒋女士提供的“工伤认定书”也得到单位的质疑,2011年12月15日,贺兰县牛羊产业公司将为蒋女士出具工伤认定书的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法庭上,该公司认为,蒋女士事发车祸时间为上午8时40分,而该单位上班时间为8时整,8时40分已经超过上班时间,不属于上班,而当天是星期六,属于法定休息时间,不存在加班。此外,该公司考虑到蒋女士家远,特意为其安排了宿舍,因此该公司认定蒋女士为工伤的程序不合法。
  对贺兰县牛羊产业公司的质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在该单位依法受理蒋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曾向牛羊产业公司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但该公司并没有在期限内举证。此外,2010年9月22日至24日为中秋节放假,9月25日(星期六)开始上班。通过石嘴山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过程中蒋女士没有责任,各种证据显示,蒋女士是在合理的上班时间和路线上因交通事故受伤,因此属工伤。
  为求合法工伤待遇申请仲裁索赔10万元
  经银川市金凤区法院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各项证据显示,法院支持银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结果,对于贺兰县牛羊产业公司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贺兰县牛羊产业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又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以庭后与蒋女士协商解决为由,又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2012年3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场争议似乎终于有了定论,工伤认定也得到双方部门的肯定。蒋女士满心期待单位能够按照工伤待遇支付各项费用,然而在久等无果后,6月28日,蒋女士只得向贺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贺兰县牛羊产业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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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工伤事故赔偿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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