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溧水某工厂的操作工丽丽,在吃完午餐送餐盒的途中,因地面布满污水和油渍,不慎滑倒在地,经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虽然当地人社局已作出工伤认定,但是公司却不服了,要求撤回认定并拒绝赔偿。日前,南京溧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吃午饭时摔骨折
2010年4月7日,南京溧水人丽丽来到当地某公司,从事操作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在厂区内建有食堂,免费为工人提供午饭。
2011年1月17日11时30分,丽丽忙完上午的工作,和工友一起到厂区食堂就餐。20分钟后吃完午餐,就在把餐盒送往工作车间的途中,因为地面布满污水和油渍,不慎滑倒在地,跪倒在食堂地板砖上,久久无法站立。
随后,丽丽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后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于2011年2月12日出院。
金陵晚报记者了解到,住院期间,丽丽的所有费用均由公司垫付。3个月后,丽丽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期间公司未提交任何举证证据,2011年7月12日,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
不过在向公司索赔时,丽丽却遭遇苦恼,对方表示不服工伤认定,诉至溧水法院,要求撤销这份认定书。
日前,南京市溧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司表示,丽丽的受伤地点位于食堂,并非工作场所,且原因为就餐滑倒,并非工作内容,因此与他们无关,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要求驳回认定书。
丽丽也出席庭审,当庭回应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受伤情况是存在的,已经通过劳动局医保科确认为工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依旧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即丽丽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关于工作时间,公司虽然向法庭提交公司的作息时间表,但他们实际并非严格执行该作息时间表。
公司操作工人实际实行计件工资,操作工人为赶产量一般吃过午饭就直接进车间工作。
本案中,丽丽在下班铃声响后,即进入公司食堂用餐,用餐完毕后立即前往车间,途中滑倒受伤,受伤时间虽不是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但是在前去车间、准备工作的时间。
关于工作地点,公司的食堂建在厂区范围之内,免费为工人提供工作午餐,既是为职工提供方便也是为提高生产效率,因此对工作地点不能只作机械定义。
本案中,丽丽受伤的地点虽然不是在严格意义上的工作岗位,却也是在厂区范围之内,应当视食堂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
因此,对于公司的驳回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维持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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