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景德镇做生意的刘芳(化名)本打算来南昌进货,谁知在客运站刚下车时,被突然窜出的狗咬伤。11月12日,大江网记者获悉,经过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最终客运站同意一次性赔偿刘芳各项经济损失5720元。
2012年5月19日,在景德镇做生意的刘芳(化名)本想趁生意空隙时间,来南昌进一批货。当天早上6点40分左右,她从景德镇坐客运班车到达南昌某客运站内。刘芳刚下车,突然从客运站笼子里窜出一只七八十厘米高黄色比特斗犬,对着她疯狂撕咬。站内的保安看见狗咬人,赶紧过来驱赶,但为时已晚,刘芳身上牛仔裤已被撕烂,左右大腿、小腿,皆有大面积伤口,其余身体各处有轻微抓痕,大伤口血流不止。
被咬伤后刘芳持续治疗了多天,客运站仅支付了前3天的医疗费用后就拒绝支付之后的费用。因协商未成,刘芳一纸诉状将客运站告上法院,要求客运站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客运站一次性赔偿原告刘芳各项经济损失5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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