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身体健壮酷爱锻炼的强子(化名),每天坚持练习单双杠。然而在一次晨练中,每天锻炼的那个单杠突然断裂,强子被重重的摔下来再也没有起来。1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单杠的所有者萧县体育局赔偿受害人亲属383648.8元,萧县社保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4月11日上午7时20分许,强子在萧县葡萄酒厂职工礼堂南门前进行单杠锻炼时,因单杠两侧立柱顶部固定装置断裂脱落,导致强子从单杠上掉地摔伤,经萧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支出医疗费10705.10元,后因抢救无效,于2011年4月12日零时死亡。该体育设施属安徽省体育局捐赠,由萧县体育局安装在萧县社保局所有的工人会堂前供公众使用。后强子的家人把萧县体育局、萧县社保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强子在本次事故中摔伤致死,其亲属应当得到赔偿。强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体育锻炼时没有按警示说明的要求对体育设施检查,存在重大过错,其自身应承担70%的责任。萧县体育局对开放性体育锻炼器材没有尽到管理维护责任,萧县体育局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最后法院判决萧县体育局赔偿强子亲属各项损失合计为232500.93元。
对于一审判决,强子的亲属和萧县体育局均不服,同时向安徽省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曹杰姚强)
-以案说法-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强子在浙江生活,其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浙江省赔偿标准计算。强子的亲属应得到的赔偿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强子母亲的生活费、儿子小刚的生活费合计为707297.6元。萧县体育局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353648.8元,萧县体育局还应赔偿强子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383648.8元。萧县体育局上诉称不应给付强子的父亲扶养费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其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强子的亲属上诉要求萧县体育局承担全部责任以及要求赔偿10100元救护车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强子的亲属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付较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本案是因萧县体育局对其管理的开放性的体育设施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强子在锻炼时单杠固定装置断裂脱落,摔伤致死,案由应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案由确定为生命权纠纷不当,予以纠正。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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