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李某依法获得赔偿。
2012年6月22日10时许,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S20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67KM+800M处调头时,与周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周某及摩托车乘坐人李某受伤,两车受损,李某随即被送往寿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周某、李某无责任。另知,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涉案肇事车辆已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周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合计11156.95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