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万佛路的熊某(1999年生),2011年4月24日在某公园骑自行车玩耍,不慎摔倒在公园草坪上的树坑里,熊某受伤。熊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307.41元,伤残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公园草坪上的树坑系2011年绿化补植工程施工某公司挖坑补种树木所为。
熊某的父亲以熊某的名义起诉至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要求挖坑的某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公园草坪上挖坑补植树时,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原告的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在公园骑自行车玩耍,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监护人疏于教育监护,导致原告摔倒在公园草坪上的树坑里,原告及其监护人应付主要的过错责任。故根据原、被告过错责任的大小,原告自行承担80%的主要民事责任,被告某公司承担20%的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园林处作为公园施工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熊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的20%即850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