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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屋顶摔下身亡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日期:2012/11/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张群,56岁,2006年起开始承接巴南一家机械公司的基建维修业务。去年12月15号上午,张群又接到业务,两天后,张群带着吴昌等三名工人来到现场,公司负责人专门到现场强调,必须要有安全防护措施,“公司里有两副安全带,可以给工人使用。”但张群拒绝了。当天下午4点多钟,工人吴昌在厂区屋顶检漏时,从四米高的地方摔下身亡。巴南区安监局认定张群和机械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天,三方达成协议:由机械公司、张群一次性赔偿520000元。机械公司先全额垫付。之后,机械公司多次找张群分摊赔偿款,对方拒绝。今年5月,机械公司将张群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垫付的赔偿金医药费,共计52.5万。
  法院认为,机械公司长期将自己的基建维修工程发包给被告张群,再由张群另行雇请工人完成,“双方事实上建立了一种相对固定的劳务承包关系。”同时,张群以每人每天80元的价格雇请了吴昌等三人施工作业,“吴昌与张群已形成雇佣法律关系。”被告张群作为雇主,应该对其雇工吴昌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张群并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原告机械公司将拆墙和厂房检修等劳务作业,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张群,“机械公司应当与张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张群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大错误。”被告张群对吴昌的死亡,应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计367500元;原告机械公司应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计157500元。
  昨天,我们从巴南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被告张群偿还原告机械公司因死亡事故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36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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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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