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丈夫开车拉着妻子出门,不久,妻子却在交通事故中身亡。轧死她的不是别人,正是开车的丈夫。一场离奇的交通肇事案,也引发了一波三折的保险赔偿诉讼争辩。日前,此案终于尘埃落定,有了新的进展。
事件回放
妻子被丈夫开车轧死
2010年7月3日晚,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赵屯的尹作林开车带着妻子小宋去大连。“车子行驶到金州区华家附近时,老婆说有些累了,便依在我身上睡了。我来回开车挂挡,她觉得不得劲儿,就转过身睡……”厄运发生在妻子转身的一瞬间,小宋靠着的车门开了,人掉了下去。
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对事故做出了分析:死者是从车上掉下来后,被运行状态下的车轮碾轧致死。2010年8月2日,金州交警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尹作林已经构成刑事犯罪。2011年3月7日,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尹作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争论焦点
死者属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
悲剧发生后,尹作林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迟迟没给答复。
无奈,尹作林及小宋的家人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他们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死亡赔偿金5万元,合计11万元。
代理律师建议尹作林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主张权利,胜诉后可以得到11万元的赔偿;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请求。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赔偿条款,扣除20%免赔率后,尹作林可以得到16万元。一家人共可以得到27万元赔偿。
一审时,原被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事发后,保险公司曾和尹作林协商,把小宋作为车上人员死亡后给予赔偿,赔偿给他1万元的座位险(一种农用机动车险)。保险公司认为,小宋身亡是因为车门没关好,导致小宋从驾驶室坠落后被碾轧致死。小宋本来就是车上人员,按照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交强险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
律师则认为,小宋身份是动态的。一开始的确是坐在车上的,如果那个时候发生事故,接受座位险赔偿无可厚非;可是当小宋的身体离开车门的那一刻,她便属于车外人员。
保险公司辩称,即便小宋属于车外人员,按照协议,保单后面有一条款明确表示,家庭成员、配偶不予赔偿。这还不如接受座位险,可以拿到1万元赔偿。
律师则表示,保险公司如何来证明已向尹作林做过明确说明?尹作林文化水平不高,怎么可能读懂小字条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这一格式条款应视为无效,且当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有争议时,法院应该倾向于投保人一方。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去年5月23日,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裁定,驳回尹作林及其他三位原告的起诉。尹作林上诉至市中院,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日前,普兰店法院重新开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小宋仍活着且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下的情况下,又被涉案车辆碾轧致死,其身份已由原来的“车上人员”,实际转化为交强险条例中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即车外人员。
法院作出裁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一审后被告方没有提起上诉。这次判决后不久,原告方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20万元,日前普兰店法院作出裁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合计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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