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害人何某与魏某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但事故处理时,出现了何某与魏某适用不同赔偿标准的争议。法院审理支持了何某与魏某亲属的请求,认定同一事故中死亡的两人按照相同的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
来自云南的何某与魏某是一对夫妻,在江苏吴江的一家建筑工地上打工。2012年6月26日,何某驾驶电动车搭载妻子魏某,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龙桥东堍与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何某当场死亡,其妻子魏某于两天后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李某、何某负同等责任,魏某不负责任。事故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于是何某与魏某的近亲属作为原告将李某及其所在的运输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审理中,双方因死亡赔偿金是否能按城镇标准计算问题争议较大,原告方也提供不出强有力的证据。
承办法官至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市民服务中心调查,发现何某2011年6月来吴江打工,并办理了新市民登记,至事故发生时已满一年,且新市民登记表中显示当时夫妻未同时到吴江。魏某是2012年6月1日才办理了新市民登记,至事故发生未满一个月。司法实践中确认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一般要求受害人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但是,本起事故中死亡的丈夫按城镇标准而妻子按农村标准赔偿会造成明显的不公。为彰显司法公正,吴江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最终作出受害人何某与魏某的死亡赔偿金均按江苏省城镇标准的判决。判决作出后,被告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本案中,最终对裁判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受害人办理的新市民登记证。外来务工人员到城镇务工,办理暂住证或新市民登记,不但是当地治安部门管理的需要,也是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一种保护。否则,一旦遭受人身损害,索赔时在赔偿标准的认定上既加大了法院审理的难度,又可能得不到充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