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喝酒过量造成当事人死亡的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名“酒友”共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16924元。
4月3日19时许,唐某邀请屈某、黎某到唐家吃晚饭,席间3人喝酒助兴,酒后黎某搀扶屈某回家休息后随即离开。屈某家属照顾屈某时,发现屈某已死亡。经潼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屈某系酒精中毒合并胃内容物返流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屈某家属将唐某、黎某告至法院,索赔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屈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对屈某过量喝酒不加以劝阻,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2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