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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赔偿

日期:2012/10/2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重庆市忠县新生镇香水村人陈某承包了贵州拾禾餐饮公司的实木桌子加工工程。2010年10月,陈某雇佣贵州人周武蓉在工地为其加工。同月13日,周武蓉在加工桌子过程中被飞起的木块击中右眼,治疗后被确定为10级伤残。陈某支付了医药费,但拒绝支付误工费、残疾赔偿等费用,双方为此产生了纠纷。
    周武蓉于2011年7月到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指派两位律师办理此案。律师首先向周武蓉详细了解案情,随后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经过分析案情后认为,拾禾公司将桌子承包给没有生产加工资质的陈某加工,又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应与陈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遂把拾禾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陈某和拾禾公司共同赔偿周武蓉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5000余元。今年5月下旬,赔偿金已全部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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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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