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肇事车主表示自己并不知情。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通过咨询目击者、调阅监控录像等大量工作,最终查明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2012年4月一天,镇江新区兴港东路与圌山路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马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在离两路交界处停车线30余米处的机动车车道内,遭遇车祸。马某头部被碾压,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破碎导致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进行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通过调阅事发路段监控录像,锁定嫌疑车辆是一辆重型普通货车,遂传唤车主李某。李某表示,自己正常行驶,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同时否认自己是肇事者。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是不是肇事人?法院经过多方调查认为,李某当日所驾车辆特征与目击证人的陈述相吻合;其当日驾车行驶路线与其陈述行驶路线相吻合;距事发现场仅百米左右的加油站监控视频资料更能直观反映出事发前,被告李某所驾货车与受害人马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且接近……
最终,法院经过大量取证最终认定,事故中受害人马某存在过错,负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方损失计50余万元,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11万元,剩余40万余元由被告李某承担40%。
旁听庭审的陈先生表示,承办法官通过对证人的报警时间、目击证人陈述以及监控录像出现的画面等,确认了事发时间。同时,结合监控录像视频资料对有瑕疵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为给案件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可以说对每个环节都进行了缜密排除,可谓费尽心思,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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