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在参加完部门聚餐后,广州市民蒋先生在过马路时遭遇了车祸。蒋先生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这种情况不构成工伤。他随后又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认为蒋先生的情形不属于工伤。
蒋先生在广州市某食品公司工作。2009年10月11日15时20分下班后,当晚他又参加了车间同事自发合钱举办的聚餐活动。吃完饭,蒋先生提前离开了餐厅。谁知,不幸的事情发生了。19时20分,蒋先生在南沙区进港大道亭角村对开路段(即餐厅对面)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蒋先生的头部等部位严重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和蒋先生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一审:自发组织聚餐不算公务聚餐
法院一审后认为,蒋先生在事发当日15时20分下班,而发生车祸则在当天19时20分,离下班时间已相隔长达4个小时。而且,发生车祸的地点不在从公司厂房回宿舍的路途中,而是在从公司厂房回宿舍的反方向约一公里处,以上事实可以说明原告发生车祸时不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或上下班途中。
此外,法院认为,蒋先生当晚参加的聚餐是车间部分员工自发组织的,并非是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因此蒋先生所遇车祸并非是在因工外出期间或上下班途中受伤。
二审:事故地点非下班必经之地
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蒋先生当晚参加的聚餐活动,虽然由车间部分员工提议并由员工自负部分费用,但综合车间管理人员通知车间其他员工参加活动、同意将车间奖励经费(职工运动会所获奖金)用作聚餐活动经费及聚餐结束后通知公司派车接载员工回集体宿舍等情况,可认为该聚餐活动为初由少数员工提议、后 经部门主管同意并组织的公务聚餐活动。
然而,法院认为,蒋先生参加聚餐活动后离开时并未取道饭店旁侧的人行过街天桥,而是横过饭店门前的机动车道,拟穿越中间封闭的机动车分道绿化带到达对面马路。法院认为,蒋先生所受的事故伤害不是发生在他下班途中,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