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院日前审结一起因上班途中交通事故事实、责任无法认定而引发的不服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诉讼案。
林某在起诉中称,2010年2月23日,其驾驶摩托车在上班途中,撞到路边护栏受伤。但其申请工伤认定,成都人保局未认定其为工伤。
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是在事发后近一年时间才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当时根据其提供的材料又无法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存在,从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鉴于林某未及时向交管部门报案,从而导致交管部门对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均无法进行认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林某承担,故判决未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裁定驳回。
特殊情形下工伤认定应谨慎
一审法官表示,当前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材料等。而对特殊情形下发生的工伤事故,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承担举证责任,却并未予明确。
该案中,林某有义务向工伤认定机构提供交通事故事实客观存在的证据,如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但造成无法查明交通事故是否真实存在等的责任在林某,其应对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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