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是兴宾区小平阳镇人,他和本村8名村民组成建筑队,在没有获得建筑行业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农闲在本地帮人建房。去年9月,该建筑队为镇上的沈某建新房。当年11月14日上午,卓某不慎从支架上坠落,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卓某的家属要求屋主沈某赔偿。沈某只同意补偿3000至5000元。由于协商不成,卓某的家属将8名合伙人和沈某起诉到兴宾区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5.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屋主沈某与卓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定作人,沈某在没有任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将建房工作交给没有任何资质的卓某等人承建,存在一定选任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8名被告与卓某是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安全施工有相互监督和互尽注意义务的责任,且卓某是为实现合伙人的共同事物而死亡,故8名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卓某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不慎坠落身亡,其自己应负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处卓某、合伙人、屋主分别承担75%、15%、10%的责任。卓某的家属获得合伙人、屋主的赔偿金分别为2.1万余元和1.3万余元。
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近年来,不少农民组建建筑队承揽业务。由于没有任何建筑资质,仅凭经验建房,大部分建筑队安全意识不强,导致类似人身损害赔偿案不少。为此,建议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建筑经验丰富、资金雄厚的个体工匠,组建农村建筑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安全施工。同时,由公司给这些工匠购买保险,使得他们在出事后能及时地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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