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48小时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情况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0余万元、丧葬补助金2万元左右,以及相应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48小时后 不被视同为工伤,只有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的救济费,约两三万元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致死……
脑内出血,深度昏迷……市民夏先生在单位突然晕倒。虽知道丈夫救治的希望不大,妻子仍不放弃。然而,76小时后夏先生不幸离世。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却得知:抢救超过48小时,不视同工伤。40多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领不了。
面对这一结果,一位亲属表示,如果早知道有“48小时”的规定,究竟选择多治疗28小时,还是为一家人今后的生活着想,肯定会“掂量掂量”。
当时的选择
一心救回丈夫 抢救76小时
56岁的夏先生,是成都某商业管理公司保洁人员。记者从他生前所在单位了解到,去年12月16日13时25分许,夏先生在单位准备工作时突发疾病,晕倒在地,现场管理人员无论如何呼叫,他都没有反应。
之后,他被送往了成都市七医院急救室。医院确定夏先生是脑出血后,当天下午为他做了手术。
刘女士回忆,她赶到医院时,听说丈夫一只眼睛的瞳孔都放大了,但当时她一心希望能把自己的丈夫救回来。夏先生的女儿在温江读大学,正值考试,母亲一直拖到晚上才将这件事告诉她。次日,女儿赶来医院时,夏先生依然昏迷,没有反应。
最终,夏先生因抢救无效,于12月19日18时45分死亡。七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显示,夏先生于去年12月16日14:30入院,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公司有人叫刘女士带上手续,去办工伤认定,刘女士这才听工作人员说,抢救超过48小时,不视同工伤。
今年2月1日,成都市人社局出具了决定书。其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夏先生在医院抢救了约76小时。
成都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48小时之内”是硬性规定,他们在认定时当然要依据法律法规来办。如果说要放宽,既无依据,也怕没有止境。
这一决定的直接结果是,刘女士没有得到40万元的工亡补助金。这让刘女士至今耿耿于怀,丈夫走后,这个困难的家已经欠债5万多元了。
刘女士表示,在丈夫抢救期间,她不知道有“48小时”的规定。她问过公司的人为什么没有早点提醒她,有人说:“我们咋敢说,是你们的亲人,从道德上来讲你也要医他嘛。”但刘女士认为自己应该有知情权。现在,女儿要读大学,想起家里的债务,她表示:如果当时知道“48小时”的规定,看到没有救治的希望,可能不到48小时就放弃了。
为什么要设定“48小时”
初衷是为扩大惠及人群
对抢救超48小时后不视为工伤的法律,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教师黄小洵解释说,“48小时”的规定,应该是针对直接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的人群。他们的离世,其实与工作及用人单位没有太大关系。但是,由于突发疾病的病发原因在实践中错综复杂很难判定,我国法律在情理上规定了一个“48小时”的抢救时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职工的经济补偿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无限制扩大视同工伤的范围。
而对于“48小时”这个时间节点,律师认为这是一种医学、统计学上的标准,只是为了让法律有可操作性。
律师也介绍道,“视同为工伤”本身指的就不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这已经突破了工伤的理论界定。可见,立法初衷是为了扩大工伤补偿待遇的惠及人群,从法律规定上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而夏先生这样的情况,“案例很少,最多在5%左右。”此前,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也介绍说,夏先生的案例属于成都首例。
律师认为,这一规定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尚存在一些漏洞,最明显的是造成了对受害者得到赔偿数额的不公平,“一般情况认定工伤可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0余万元、丧葬补助金2万元左右,以及相应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而没有认定为工伤,则只有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的救济费,就两三万元。”
相关链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视同工伤应符合三大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哪些情况可以视同工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