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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少女美容院打工惨遭烧死,十四年后终获赔偿

日期:2012/11/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近日,记者从平顶山卫东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一起14年前的死亡赔偿案件。
  1998年10月份,少女朱某到平顶山市某美容院打工,与该美容院的另二名女孩同住在该店内。两天后的11日凌晨,男青年付某和赵某一起敲打该美容店的门,要求三个女孩为其开门遭到拒绝,二人便用汽油将美容店烧毁,美容店内包括朱某在内的三名女工同时被烧死。案发后,凶shou付某、赵某已被判刑。但朱某死亡后其民事部分一直未得到赔偿,朱某的父母认为美容店老板王某、娄某应为其女儿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并将之诉之法院。近日,卫东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娄某赔偿原告朱某的父母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7116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女儿朱某1998年10月份到二被告王某、娄某开办的美容店内打工,1998年10月11日凌晨,凶shou付某伙同他人用汽油烧毁将该美容店烧毁,至朱某等三人死亡。卫东区法院以(2006)卫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的父母朱某某、刘某经济损失198524.53元,二原告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该判决收的第一、二项,发回重审。卫东区法院做出(2007)卫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付红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刘某经济损失198524.5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付某尚在服刑,二原告至今未得到赔偿。
  该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死亡后,二原告先后向叶县相关司法部门求助,主张赔偿事宜。二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诉讼时效。该院已生效的(2007)卫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付某服刑而至今未得到执行。作为朱某的雇主,二被告在朱某被第三人伤害致死后,对二原告受到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应当对因此给二原告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并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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