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就医身亡,医院在抢救过程中用药不当,存在医疗过错,承担部分责任。今天上午,二中院通报,终审判决北京市第六医院赔偿患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万余元。
患者陈某(化名)的家属起诉称,2011年2月14日,陈某因腿部不适到第六医院就医。第六医院在短时间内大剂量使用刺激性针剂,造成陈某死亡。医疗事故鉴定认定,第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对除静脉溶栓外的治疗措施告知不足,对于“艾司洛尔”使用时机不当。原告起诉医院赔偿因医疗过错造成的各种损失25万余元。
第六医院辩称,患者入院后,根据心电图表现,结合患者的病史,医院进行了积极治疗,但患者因病情危重最终死亡。
医方表示,经北京市东城区医学会和北京医学会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均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患者死亡是其自身原发危重疾病的自然转归,与医院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院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 常用药使用不当加重医院责任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第六医院对陈某在抢救过程中“艾司洛尔”药物的使用不当,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陈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25%。
一审法院认为,艾司洛尔(常被用于危重病合并快速性心律失常的治疗)属较为普遍使用的药物,医院在此情形下仍使用不当,应适当加重其责任程度,认定其赔偿比例为30%。法院判决医院赔偿9万余元。原被告均上诉。
二中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证据。法院有权结合相关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对赔偿比例及数额酌情作出裁量。
本案双方虽对该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但鉴定人员已就双方质疑接受了质询,并维持原鉴定结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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