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受伤,伤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自缢身亡,事故另一方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根据案情,判决事故另一方承担自缢者身亡所受损失20%的民事责 任。
去年7月1日,钟某驾驶的两轮摩托与秦某驾驶的微型货车相撞。钟某颈椎、胸椎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在碰撞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钟某在医院接受治疗半个月后,还没有痊愈就回家了。两天后,钟某在家中自缢身亡。
钟某去世后,他的家属以其车祸后精神抑郁为由,要求秦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37万余元。秦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等费用没有异议,但认为钟某的死和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支付丧葬费。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秦某承担钟某死亡遭受损失的20%。秦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自缢是导致钟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交通事故使钟某遭受精神打击、身体痛苦是事实,与其自缢有间接因果关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