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务中对“未及时、足额”以及“劳动报酬”范围的理解争议颇多,那么如何确定标准,对此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呢?以及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如何更好的抗辩? 详细>
2011年4月2日,刘某在山东某石材公司工作时,右脚被石料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司支付了医疗费。治疗终结后,刘某向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称,尽管刘某受到事故伤害是事实,但刘某到公司工作仅有22天,时间短,也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尚未给公司创造较大价值,却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公司只同意给刘某5000元的伤残补助费。双方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刘某只好向..
日前,小张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说自己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3月份工资表上显示扣工伤保险费100元,公司的解释是每年每人的工伤保险费共300多元,按公司的规定应该全由职工缴纳,公司为职工缴纳了200多元已经是替职工考虑了。
某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制定了《员工手册》,其中“考勤管理”一章规定,为记录员工的上下班时间,要求员工在上下班时均需打卡,如授意或代人打卡立即开除。公司人力资源部特意将上述规定从《员工手册》中摘录下来复印张贴在打卡机和企业办公区宣传栏等公共场所。2007年2月,肖某授意同事戴某代为打卡被发现。公司认为肖某的行为符合“授意或代人打卡立即开除”的规..
什么是民主制订程序?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第一个司法解释提出了这一概念,但没有明确相应的含义。《劳动合同法》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细化,即要求通过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对话讨论,总结他们的意见之后,再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当然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用人单位,伹这个程序必须要走并要将这个过程记录并固定下来。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对象是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不受这部法律的约束。因此,一些不良单位千方百计消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有些用人单位采取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不发工资条、工资卡,不给工作证、上岗证、工作牌,没有工作服,销毁报名册,迫使劳动者签订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承诺书等一切措施销毁证..
公司认为销售员曹先生退货比例超过规定,应该“罚款”1.4万元。然而,双方对考核标准互不认同。法官认为,扣款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但现公司提出依据不足。日前,JJ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四川一知名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某于2007年9月到甲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并最终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2月份,张某治疗结束,回到公司工作。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的工伤不影响其劳动能力,也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再次工作后的张某,工作积极性大不如前,工作过程中频繁失误,在正常的季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胜任工作,经过该公司组织的..
王女士是一家公司的出纳,今年年初她发现自己怀孕后,到医院进行例行检查,医生说她的情况不太稳定建议其休假安胎,并给她开了半个月的假条。当她拿着假条到公司请假时却遭到了拒绝,原因是工龄太短,不能享受长期休假。 王女士实际上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一年半。 在调查中获悉,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王女士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在王女士提出请假和怀孕..
原来,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有这几项规定:一是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或者在上班时间未经报批擅离工作岗位者,均以旷工论处。二是旷工一天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处日薪资三倍罚款。三是被三次及以上书面警告者,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及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该违纪员工,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认可了此前曾经存在巨大争议的“劳务派遣”;另一方面,随着《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提出了更严格、更规范的要求,“劳务派遣”也成为用人单位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一种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