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工时长短 工伤待遇不能少
2011年4月2日,刘某在山东某石材公司工作时,右脚被石料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司支付了医疗费。治疗终结后,刘某向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称,尽管刘某受到事故伤害是事实,但刘某到公司工作仅有22天,时间短,也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尚未给公司创造较大价值,却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公司只同意给刘某5000元的伤残补助费。双方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刘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仲裁委认为,公司以刘某工作时间短,未给公司做贡献为由,就少支付工伤待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以及刘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来支付费用。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刘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