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务中对“未及时、足额”以及“劳动报酬”范围的理解争议颇多,那么如何确定标准,对此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呢?以及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如何更好的抗辩? 详细>
原告王永忠,1946年6月26日出生。2001年-2006年6月,其与王兴贵共同为被告镇雄县天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收石料,被告按所收石料数量给付报酬。2006年7月,原告到被告开办的杜家沟沙厂工作,被告每月付原告工资800元。2010年初,被告辞退原告。
1984年出生的上海青年秦先生于2008年10月9日到集英公司工作,任网络管理员。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09年10月8日止的《兼职员工协议书》,双方约定,秦先生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工资每2周结算一次。后秦先生在集英公司实际工作至2009年10月13日。秦先生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在离职后申请仲裁,裁决获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2.2万元和公司为..
2003年3月,美国人杰克到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杰克的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工资、奖金、补贴合同解除等内容。对于法律适用,合同第4条特别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美国****州法院管辖并适用美国****州的法律”。后因杰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于2005年5月通知菲..
2006年3月,张某到甲公司工作,担任甲公司小车司机职务,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2008年5月,甲公司通知所有员工——要想继续在公司工作,必须要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协议中的用人单位为乙公司)。张某与其他职工一样,想也没想就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上并没有就张某与甲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事项进行约定。《派遣协议》签订后,张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
我与08年11月27日,我在深圳一家公司上班,在上班过程中,右手食指被卷进机器齿轮,造成食指两个关节瞬间脱离,而后在医院里进行了接指手术,由于食指前端两关节骨头已经压得粉碎,只能用我的一个脚指头续指,住院28天,现在接好的手指整体已经能动,但是接上去的两关节基本上没有活动功能,食指行同摆设。
胡某上班的第一天,按照公司要求提交各种证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还没有出来,员工就在帮助隔壁单位灭火时受了伤。公司说胡某还没有通过审核,不能算公司员工,拒绝支付医疗费,胡某无奈之下只好诉诸法律。近日,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费纠纷案,在法官的调解下,三单位共同赔付胡某各项损失共计68000元。
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诉程序时不合适,原因是:第一,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出反诉,反诉的请求如未经过仲裁裁决,那么双方的争议是未经仲裁就进入诉讼程序,违反了上述“前置程序”的规定。第二,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起反诉的内容如经过了..
2008年3月,张某到某房地产公司工作,担任售楼业务员,月工资为2000元,合同期限是2年。2008年5月,公司以张某弄虚作假为由,提出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张某结算了工资,而后张某签字拿钱走人。然而令公司想不到的是,一个月后,公司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原来,张某已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0年12月,正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之中的小惠,却遭晴天霹雳!自己竟被所在工作单位以旷工为由而辞退。新年伊始,小惠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1年1月5日,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医疗器械公司支付给原告小惠所拖欠的工资,合计2700元。
人们普遍认为,新修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大进步,在我国大多数地区步入炎热夏季的时候,在工作岗位发生中暑终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另一方面,人们又有理由担心,新修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毕竟还不是国家法律,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费有明确规定,而拿不到合理加班费者不在少数,那么该规定会不会也流于形式?气温在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