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一天怎么算 界定不清遭败诉
蔡小姐原是某公司的一位员工,但她最近却针对公司解雇她的事由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原来,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有这几项规定:一是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或者在上班时间未经报批擅离工作岗位者,均以旷工论处。二是旷工一天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处日薪资三倍罚款。三是被三次及以上书面警告者,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及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该违纪员工,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而蔡小姐先后出现上班迟到、没经业务主管批准便擅自离岗、不到午餐时间便外出就餐等现象,这三次事件分别被公司认定为“旷工一天”,一共给予了三次书面警告处分,公司据此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对这个决定,蔡小姐认为是公司故意找她的茬:“如果离岗五分钟就视为”旷工一天‘,那我干脆提前七个小时下班算了,好歹都是旷工,结果都是一样的。“
但公司仍然不理会她的理由,于是她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开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该公司规章规定旷工一天需处以书面警告并罚薪,但规章制度中并未规定员工离岗多长时间可视为旷工“一天”。所以,在蔡小姐的事情上,公司关于只要离岗便视为旷工“一天”的解释缺乏合理性,故该公司解除与蔡小姐劳动关系的决定没有充分的理由,故应撤销。鉴于蔡小姐不愿再在该公司继续工作,故裁决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