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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次为61岁农民工认定工伤

日期:2012/6/1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根据规定,我国的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实际生活中,超过这一年龄仍在继续工作的仍大有人在,其中,农民工尤其居多。超过退休年龄以后继续工作的,员工与单位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这些都直接关系着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
  如果说以前上述问题确实难以回答的话,那么,日前本市首例超过退休年龄(受伤时61岁)的农民工刘玉启因工作原因受伤后被认定工伤的案例,或许会为这一现象画上句号。
  61岁因工撞断肋骨 单位不愿申请工伤
  2005年,刘玉启经人介绍入职北京丽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安排在石景山区的首钢地质勘查院,负责院内的绿化、卫生,及晚上看管男浴室,每月工资900元,现金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8月26日,刘玉启早上扫完院子后,骑自行车去了附近的农副产品市场,买打扫卫生的扫帚。不料其在回单位途中,被一辆公交车撞倒在路边的一辆轿车上。交警勘验后认定,事故为小轿车违章停车影响公交车正常行驶所致,轿车司机高某负全责。刘玉启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三根肋骨骨折,高某支付了治疗费。因医院没床位,刘玉启只得到亲戚家养伤。
  事后刘玉启向肇事司机、车辆保险公司、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并要求申请工伤。肇事司机说他已赔过了;保险公司称他已经61岁,超过退休年龄,没有误工费;物业公司领导说,先把伤养好再说。
  超过退休年龄干活 确认劳动关系艰难
  2010年春节后,维权无望的刘玉启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帮助下,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不赔,刘玉启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因物业公司否认与刘玉启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只能暂缓,无奈之下,刘玉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时,刘玉启拿出劳务工作服和胸牌、同事证言等,而物业公司则称“查无此人”。到了2010年7月,仲裁仍无结果。无奈,刘玉启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石景山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结果法院以双方劳动关系尚未明确为由,驳回刘玉启的起诉。刘玉启不服,提出上诉,结果终审败诉。
  2011年4月,仲裁结果出来,认定刘玉启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法》施行 工伤认定峰回路转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未规定超过退休年龄不予认定工伤。2011年11月,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今年3月30日,西城区工伤认定部门依据该法,对刘玉启做出工伤认定。
  工伤被认定后,物业公司为刘玉启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刘玉启右侧三根肋骨骨折,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由于物业公司没有为刘玉启缴纳工伤保险, 4月20日,刘玉启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物业公司支付他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万余元。目前,该案还在处理中。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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