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告认为死者住所地不是建镇,只是当地通称的街道,不能算城镇。而原告认为虽然户口在农村,但是在丁埠居住了十余年,长期从事中药收集的工作,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近日金寨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
原告陈某诉称,2012年7月,原告陈某丈夫驾驶摩托车与被告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的丈夫死亡。经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原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属实,另查被告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系张某,挂靠河南省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不计免赔。此外还查明,死者生前在丁埠街道从事天麻等中药加工销售,并建造了房屋,三原告已在丁埠街道生活多年。
法院经庭审审查后认为,张某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双方没有异议,予以认定。而死者生前在丁埠街道从事天麻等中药材加工销售,并建造了房屋,三原告已在丁埠街道生活多年,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因此判决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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