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睡梦中从三楼宿舍的窗户坠下,身受重伤。他认为宿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尽到责任,遂将学校告上法庭。日前,仓山区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请。
2009年6月3日晚上,在仓山某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小陈赤裸着上身从宿舍楼三楼的窗户坠落地面,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捡回一条命,但留下了不少后遗症。
小陈回忆说,事发当天下午,他到学校附近一家餐馆兼职。晚饭后他回到宿舍,因为太疲劳,躺在床上就睡着了,后来梦见舍友叫他起来看同班的女同学载誉而归,迷糊中不知为何坠落地面。
小陈认为,那间宿舍没有安装防护罩,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违反教育部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规定,这是造成他受伤的根本原因。为此,他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7万多元。
校方辩称,小陈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自行造成的伤害与学校无关,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在学校就学期间坠楼受伤,但他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学校存在侵权行为,无法证实他受伤与学校的管理存在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前,小陈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无相应的监护职责。据此,该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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