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是山东定陶人,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为了供两个姐姐读研究生,他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来到浙江宁波某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12月15日,程某在骑电瓶车上班途中与一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腿部骨折。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劳务派遣公司为程某申报了工伤,却拒绝支付相应费用,而三轮车车主郑某肇事后逃逸,导致程某无钱治伤。后来,程某的姐姐在别人的指点下来到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替弟弟寻求帮助。
中心工作人员认为,程某的案子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特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此案件。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帮助程某申请了劳动仲裁。经仲裁员协调,劳务派遣公司预付程某1万元医疗费。但是,由于程某的交通事故赔偿尚未处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止了案件的审理。
2011年3月7日,程某向北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郑某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郑某应该承担4万余元的赔偿款,律师随后代理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郑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2012年5月16日,律师代理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变更仲裁请求兼恢复案件审理申请书》,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宁波某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承担工伤赔偿。
律师认为,由于郑某下落不明且无可执行财产,五项补差项目待遇(医药费、残疾器具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和交通费)应由两家公司承担。
近日,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程某最终与劳务派遣公司和宁波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两公司赔偿7.3万元。
□律师说法
法援律师表示,根据浙江省交通事故与工伤双倍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般的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案件,交通事故赔偿后,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但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医药费等五项项目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单位也应当予以报销。本案中由于肇事司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程某拿不到相应的医药费等赔偿,所以单位应当承担五项补差项目。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程某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被派到了宁波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在其被认定是工伤时,两家公司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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