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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被殴伤,学校被判承担25%赔偿责任

日期:2012/11/1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本报讯 因为同学间的矛盾,学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被殴打致伤。今天上午房山法院通报,法院一审判决打人者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则承担25%的补充赔偿责任。
    小飞诉称,某天下午上课期间,旷课的同学小金、小辉突然闯进教室用刀、木棍殴打他。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上线。
    小飞将打人的同学及学校告到了法院。
    小金辩称,因当天中午时小飞带人打了他,所以在上课期间进入教室用菜刀砍了小飞。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金、小辉在上课期间对小飞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时学校未能保证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故对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承担的补偿责任为小飞获得的全部赔偿数额的25%。
    最后,法院判决小金、小辉连带赔偿小飞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1万余元;房山某中学按照小金、小辉所承担赔偿费用总额的2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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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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